5.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十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五年内,不得发掘。因特殊情况确需发掘的,经市人民政府赞同;
7.因建造或许其他需求暂时占用城市美化用地;需求采伐、移植树木(不含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触及古树名木及其维护规模及《济南市美化法令》等法令和法规明确规定制止占用规模内的绿洲及树木);
8.因工程建造需求撤除、改动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的,已获得职业主管部门赞同。
如仍有疑问请咨询市行政批阅服务局交通与生态环境项目批阅服务处,咨询电话:,由担任批阅的工作人员为您供给专业、详细的回答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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